08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1)
(发布时间: 2008-7-1 13:12:00 来自:环球网校)

    法的基础知识
    1、法的渊源种类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种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范围:广义 :泛指一切法律
    狭义: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特征
    1.由专门国家机关 按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N体现国家意志的,及社会公正。
    2.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
    3.以权力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4.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的渊源(按效力等级排)
    1、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母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列举)
    3、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本辖区适用。 
    5、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直属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等,在本行业内具有约束力。地方行政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7、特别行政区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注意点:效力等级、统一原则,立法法)
    1、宪法   2、民法  3、刑法   4、行政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7、环境法 8、诉讼法  9、军事法 
    这些部门法是择其要者概括列举,非完全列举。要注意它们的效力等级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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