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入境货物报关时,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
62、 在签订外贸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63、 进口植物种子、种苗应事先向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带介质土的需办理特许审批。()
64、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
65、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使用胶合板或纤维板做包装材料的,可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
66、 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为“禁止进口”与“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两类进行管理,但无偿提供的废物不受此限。( )
67、 自海运口岸进口的废物,报检时无需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
68、 检验检疫概念上的“进口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等,但不包括食品用工具及设备。( )
6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的定义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70、 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
71、 进境流向报检是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
72、 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73、 入境报检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
74、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75、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实行检疫审批制度,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76、 签订入境粮食和饲料的贸易合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
77、 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报检时须提交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
78、 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报检人应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无木质包装的,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
79、 入境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废物(含废料)。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
80、 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在此目录内的废物须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列入强制性检验检疫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